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三河市迎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1082694669592E。 法定代表人夏志刚,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王晓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王晓丽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冀1082行审83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本院收案后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 二、2021年2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2月9日进行了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7月26日,第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五、被执行人经传唤未到庭,2021年8月3日本院执行法官与该村党支部书记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七、2021年8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三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孝雷 审判员 王振东 审判员 孙广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