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492182794D。 法定代表人:李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姜永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申请人:林丽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姜永勤、林丽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27743.1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共计相当于127743.17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姜永勤、林丽娟银行账户存款127743.1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盛月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心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