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军,负责人:秦润中。
住所地:壶关县城北路银座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壶关县农商银行风险部科员,特别授权。
被告:宋慧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慧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请求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由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