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蔡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王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原告唐某与被告蔡某、王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某负担。审判人员审判员蔡雯
裁判日期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吴闻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