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告:苗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21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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