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49983118T。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姚晓维,男,住所地:平远县大柘镇。

审理经过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姚晓维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衢仲网裁字第72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裁决,姚晓维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0元,支付利息、平台服务费、贷后服务费、贷后管理费、罚息以及逾期违约金(从2018年10月2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支付仲裁服务费120元,仲裁费56元,以上暂共计6176元。裁决生效后,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依裁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了冻结。此后,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9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履行还款的总数为6200元,法院的执行费50元由姚晓维负担。2019年9月15日前姚晓维支付第一期还款1000元,余下的欠款5200元,从2019年10月份起,分6期履行,前五期每期履行还款1000元,最后一期还200元。姚晓维于每月15号前由将还款汇入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汇入后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王利平。姚晓维按期还清6200元后,视为对(2019)衢仲网裁字第7282号裁决书的全部履行完毕。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姚晓维已采取的全部强制措施;姚晓维未按期履行协议,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姚晓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上述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偿还了第一期还款1000元,且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愿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开始履行,上述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粤14执6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宇辉

审判员  陈建新

审判员  罗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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