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城新凤街。
负责人:刘武,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康宁,该公司风险管理部干事。
被告:刘施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告:刘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告:屈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告:张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施炜、刘婷、屈阳、张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5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