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王树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告:魏全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信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树宝与被告魏全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全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树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款项人民币38318元;2、被告赔偿原告直接损失625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原告通过被告购买轿车一辆,被告为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后原告想提前付清贷款,被告说能够帮忙操作。2020年1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23期分期借款本金38318元,被告书写收到条一张。后被告未偿还我的贷款,一直欺骗原告,直到2021年2月原告已偿还完分期借款;被告占用原告款38318元至今未还,并造成原告损失625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王树宝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有: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一份、被告魏全有收到条一份、工商银行分期付款结清证明一份,以证明支付款项38318元给被告的事实和原告付清分期款项的事实;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确认为有效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魏全有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原告通过被告购买鲁M×××××雪铁龙轿车一辆,被告为原告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原告想提前还清汽车分期款项时,被告答应帮助操作提前付清,原告于2020年1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23期贷款本金38318元,被告书写收到条一张,但被告没有将汽车分期付款全部予以偿还银行,只为原告偿还银行款5800元(通过其朋友赵菲分三期),而将原告款项32518元占用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魏全有未为原告王树宝偿还汽车分期贷款,而将原告款项32518占有,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对原告王树宝要求被告魏全有返还款3251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25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魏全有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民事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魏全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树宝款32518元;

二、驳回原告王树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4元,由原告王树宝负担50元,被告魏全有负担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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