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晓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金水路3号天下桂林商业文化步行街B5-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561568560H。 法定代表人:沈建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涂晓燕因与被上诉人桂林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5民初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涂晓燕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涂晓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涂晓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涂晓燕负担,本院退回上诉人涂晓燕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子秀 审 判 员 张 芳 审 判 员 秦桂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匡雅萍 书 记 员 肖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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