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1500号。 法定代表人:MARYTERESABARR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站前开发区25-1号地1栋。 负责人:杨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邵阳市宝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庆工业园C-26号。 法定代表人:屈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通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保邵阳支公司)、一审被告邵阳市宝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阳宝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5民终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上汽通用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直接将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意见书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严重错误,损害了申请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本案所涉火灾事故原因不明,被申请人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争议车辆系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火灾事故。2、被申请人以代位求偿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缺乏必要的前提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有意回避对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本案再审审查争议的焦点:1、中华财保邵阳支公司自行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所做的技术检测意见能否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中华财保邵阳支公司是否具有代位求偿权。 关于焦点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上汽公司既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或理由,亦未申请鉴定。根据该规定,中华财保邵阳支公司自行委托的所做的技术检测意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于焦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财保邵阳支公司已经将赔偿金额131000元进行了赔付,故中华财保邵阳支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 综上,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在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既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盎然 审判员 王典良 审判员 禹爱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