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石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天池店乡孔河沟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平,山西永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旭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天池店乡孔河沟村农民,住娄烦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石柱与被告高旭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石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平、被告高旭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石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1日被告借我现金1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支,之后催要未果。因此向法院起诉,以实现合法债权。
被告辩称
被告高旭岗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该款是利息,被告于七、八年前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本金已陆续还清后,经结算利息共计20000元,2016年12月还给原告2000元,现在的借条是去年给原告出具的,承认欠原告18000元,也准备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高旭岗承认原告王石柱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并准备偿还,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高旭岗偿还原告王石柱1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高旭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