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石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天池店乡孔河沟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平,山西永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旭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天池店乡孔河沟村农民,住娄烦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石柱与被告高旭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石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平、被告高旭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石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1日被告借我现金1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支,之后催要未果。因此向法院起诉,以实现合法债权。

被告辩称

被告高旭岗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该款是利息,被告于七、八年前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本金已陆续还清后,经结算利息共计20000元,2016年12月还给原告2000元,现在的借条是去年给原告出具的,承认欠原告18000元,也准备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高旭岗承认原告王石柱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并准备偿还,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高旭岗偿还原告王石柱1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高旭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