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蒲城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县XXXX院XX院XX单元。
法定代表人XXX,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县XX镇XXX村X巷XX号。
被申请人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镇XX村X组。
审理经过
申请人蒲城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X、XX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陕西XX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蒲城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XXX、XX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