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华里16号院2号楼102、202、302号。 法定代表人:禇玉,董事长。 被执行人:路晓霞,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执行人:马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路晓霞、马建国公证债权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121237、12123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已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路晓霞、马建国赔偿人民币共计400000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路晓霞、马建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路晓霞、马建国无存款、查封房产1套、无车辆、无股权及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4000000元赔偿款已执行14600元,尚有3987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路晓霞、马建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已将路晓霞、马建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路晓霞、马建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京0114执9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有昌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王 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杜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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