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平,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辩护人王俊停,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邓阳芝,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2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平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平及其辩护人王俊停、邓阳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李平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某手表店内,佯装购买手表,窃取被害单位卡西欧牌手表一块。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2994元。

被告人李平于同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平盗窃的黑色卡西欧手表一个。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和被告人李平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并认为被告人李平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平拘役三个月,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被告人李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平辩护人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考虑被告人李平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涉案手表已经发还,深刻认罪、悔罪,考虑其成长环境,建议对被告人李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平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李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其户籍所在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黑色卡西欧手表一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李文强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徐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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