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东芳. 被执行人:徐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东芳与被执行人徐文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37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1500.00元及利息,支付受理费人民币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诉讼费11835元和执行费3707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306执86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志亭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吴毓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诗豪 书记员 曾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