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润丰运输队,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北许营村南双同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书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静静,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润丰运输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润丰运输队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润丰运输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石家庄润丰运输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石家庄润丰运输队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呼广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史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