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许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芙浓,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荣,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钱建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许清与被告钱建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许清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