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林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县。
被执行人铁岭县帅霖采石场,住所地铁岭县横道河子镇八家沟村。
经营者表成海,该采石场投资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吕林友与被执行人铁岭县帅霖采石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1221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铁岭县帅霖采石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林友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铁岭县帅霖采石场支付申请执行人吕林友1297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95元。2021年1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铁岭县帅霖采石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铁岭县帅霖采石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案件执行成与否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案件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