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花溪紫龙桥梁钢模租赁站,住所贵阳市花溪区溪北办事处上水村。 法定代表人:李双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科,特别代理。 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濮阳市开州南路23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方谦,职务:总经理 被告:陆昌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阳花溪紫龙桥梁钢模租赁站与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陆昌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阳花溪紫龙桥梁钢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花溪紫龙桥梁钢模租赁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季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