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孙晋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黔020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孙晋聪犯受贿罪罚金刑一案,孙晋聪应当缴纳罚金1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执行孙晋聪犯受贿罪一案追缴违法所得,即(2020)黔0201执1423号案件中,核实孙晋聪已缴纳罚金2370元,未缴纳款项9763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晋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后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向六盘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其公积金缴纳情况。2021年8月11日,本院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居委会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冻结其名下账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01执2434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孙晋聪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