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巴州鸿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阿瓦提农场东二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3996000313。
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公路口东4栋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738389040Q。
法定代表人:周昆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若洋,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巴州鸿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巴州鸿腾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鸿腾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巴州鸿腾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原告巴州鸿腾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思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甘沁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