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清丰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城关镇文化路中段路北。

负责人:李欣,任镇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科,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广,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阳新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北段洹上人家综合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亮,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朝军与被告清丰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安阳新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评估公司)房地产拆迁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朝军,被告城关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科、李志广,被告新兴评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朝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将清丰县李家庄城区改造财产评估明细表(编号:581)漏登81.936平方予以补偿(暂订壹万元,具体数额等评估报告出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朝军系清丰县城关镇李家庄村民。李家庄在旧房拆迁时,被告新兴评估公司对其二层阁楼81.936平方米未予登记和补偿。为此,找被告城关镇政府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城关镇政府辩称,1.镇政府既不是评估单位,也不是委托评估单位,原告起诉镇政府属对象错误,应依法驳回起诉;2.如果原告要求政府进行补偿,那么应当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处理,不应由本院民庭进行审理,故也应驳回起诉。

被告新兴评估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对证据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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