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支付令
申请人:潘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两当县。
被申请人:郭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两当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潘某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潘某称,2018年5月,被申请人郭某承包扶贫办对某乡某村到户路硬化工程,郭某提出由申请人潘某向其承包的工程运送水泥,在此期间共产生水泥费和运费25000元,2020年1月20日,被申请人郭某向申请人潘某出具欠条一张,对上述费用予以确认。后申请人潘某多次讨要,被申请人郭某均以言语拖延,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郭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潘某水泥费和运费25000元。
申请费142元,由被申请人郭某负担。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