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尹某,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 法定监护人:吴玉忠,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申请人:尹财波,男,****年**月**日出生,原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尹某与被申请人尹财波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申请人尹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尹某撤回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佟晓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小琛 书 记 员 孙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