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尹某,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 法定监护人:吴玉忠,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申请人:尹财波,男,****年**月**日出生,原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尹某与被申请人尹财波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申请人尹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尹某撤回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佟晓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小琛 书 记 员 孙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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