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建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被执行人陈利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杜建纯与被执行人陈利春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2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建纯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态,经核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亦无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2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利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2021年2月26日执行协商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杜建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执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 敏 审判员 代学文 审判员 罗绍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