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庄支行,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苏家庄村。 负责人:张宏志,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振,男,该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杰,男,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赵清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赵立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赵志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庄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清圆、赵立民、赵志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327488元及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照判决确定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06元、执行费4812元并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冀0528执663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赵清圆、赵立民、赵志坚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冀0528执663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赵清圆、赵立民、赵志坚各拘留15日,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冀0528执66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赵清圆、赵立民、赵志坚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冀0528执6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冀0528执6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另,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清圆、赵立民、赵志坚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公积金、保险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到其住所地村委会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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