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律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D座1202。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景县精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州镇亚夫路东南城墙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律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县精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1知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律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及起诉申请。景县精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同意北京律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律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1知民初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律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北京律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北京律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 菁 审判员 张守军 审判员 张 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