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来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抚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来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2)赣刑一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罪犯李来泉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依法报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来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考验期满,在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获月表扬7次,单项表扬2次。本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罪犯李来泉的服刑改造情况和监狱的报减意见及依据向社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来泉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李来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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