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宜君县支行,住铜川市宜君县XX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222921270486K。

负责人:郝凯,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跃进,系该行职工。

被申请人:田彩凤,女,汉族,1966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XX楼XX单元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宜君县支行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宜君县支行称,被申请人田彩凤于2014年11月13日和2018年8月7日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宜君县支行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申请业务申请书》,经申请人审核无误后,向被申请人发放贷记卡两张,卡号为XXXXXXXXXXXX2778,XXXXXXXXXXX4095。被告透支后未在到期还款日按时足额还款。经结算,截至2021年1月18日被告贷记卡累计欠款75033.36元,其中本金合计61926.28元,利息违约金合计13107.08元。要求田彩凤支付人民币75033.36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田彩凤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宜君县支行75033.36元。

申请费558.61元,由被申请人田彩凤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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