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常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常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常某某、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