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彭秀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康县。系彭秀梅之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雪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康县。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蕾,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礼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展宣茹,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邱林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康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秀梅、陈雪勤因与被上诉人姜礼峰、原审被告邱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7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姜礼峰出卖树木给邱林东,在伐树中彭秀梅、陈雪勤提交其中部分树木是自家所有,针对姜礼峰起诉邱林东的树木款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均申请证人出庭证明树木归属问题,一审关于本案树木权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7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彭秀梅、陈雪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