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郭桂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春梅与被告郭桂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剩余本金25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约定利息,暂为15307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郭桂青于2018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一直未归还未予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郭桂青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必须有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故原告的诉讼,本院审查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桂青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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