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郭桂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春梅与被告郭桂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剩余本金25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约定利息,暂为15307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郭桂青于2018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一直未归还未予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郭桂青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必须有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故原告的诉讼,本院审查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桂青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