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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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炳梅,女,回族,****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华隆县二塘乡尕吾山村村民,住西宁市城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宝贵,男,回族,****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门源县阴田乡上阴田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炳梅与被执行人马宝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且均在和解分期履行中,被执行人现无一次性给付能力。经双方协商并在本院主持和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协议,协议确定:本案执行标的为59765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16日前履行2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剩余19765元在2022年3月30日前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并长期分期履行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本案被执行人马宝贵目前因涉及多起执行未履行案件确无一次性给付能力,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有助于缓解被执行人的履行压力,另一层面也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221执5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