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建辉,系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乔昕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邱淑珍,女,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磊与被告乔昕渤、邱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磊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昕渤、邱淑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系钢材供销关系,被告因邢台市人民医院工程于2011年2月21日起开始订购原告钢材,并签订钢筋加工协议书。原告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后,被告因不能及时支付货款,先后双方经过数次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书及欠条,但至今拖欠原告钢材款272068元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不但不予偿还,还违反约定向其他厂家加工钢筋,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钢材款272068元及违约金50000元。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1日至11月9日期间,原、被告双方之间建立钢材买卖关系,并在2011年2月21日两份还款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拖欠原告的两笔货款118053元、110447元,分别在3月15日、20日前付清。否则,支付欠款总额30%的违约金。2011年5月27日至11月9日,原告八次供给被告973568元钢材,截止2011年11月9日被告共支付原告货款930000元。原告起诉后,被告以货抵款30000元,现在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206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尚欠货款242068元及部分违约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情、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乔昕渤、邱淑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磊货款242068元及违约金50000元。
案件受理费6140元,由被告乔昕渤、邱淑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额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金岭
审 判 员 韩占水
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