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丽,黎城县西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住黎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普亮,山西维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计573.50元,由李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