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军。
被执行人:深圳市胜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胜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燕罗)调[2021]13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9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结清执行款项,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燕罗)调[2021]138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燕罗)调[2021]138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