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易某某,男。

被告:贺某某,男。(缺席)

审理经过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易某某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偿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贺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至2017年7月25日,被告贺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多次向原告易某某借款。2018年5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贺某某向原告易某某借款共计50,000元。2020年1月24日,被告贺某某向原告易某某出具了借条,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尔后,经原告易某某多次催收,被告贺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2021年6月18日,原告易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贺某某偿还借款本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卷为凭,经庭审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予以清偿。被告贺某某向原告易某某借款50,000元立有借条,事实清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贺某某应当偿还借款,经原告易某某催收,被告贺某某拒不偿还借款,应负本案全部责任,故原告易某某起诉要求被告贺某某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易某某要求被告贺某某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双方没有支付利息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贺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易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贺某某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贺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