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航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张辈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航宇与被执行人张辈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204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辈部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航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日发起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经核实,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在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寿保险株洲分公司查询了不动产信息(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情况(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收益类保险)。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信用惩戒,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已受偿0元,剩余金额51800元(不含案件执行费、逾期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陈定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