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蒲辉林,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张云南,女,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蒲辉林与张云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295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张云南需偿还蒲辉林借款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87元,因张云南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蒲辉林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答辩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云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云南名下的房产、车辆、股票、工商登记、证劵、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张云南的户籍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未在户籍地居住,在户籍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9月7日,本院依法冻对被执行人张云南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张云南仍拒不到庭;2020年11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云南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因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执行。2020年11月6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蒲辉林,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执行人蒲辉林申请执行的标的30000元未能执行兑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王 位 审判员 刘圣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