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桂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百特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楸树家园昊天国际商业街A 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岁行,校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桂香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百特英语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455.7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百特英语培训学校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百特英语培训学校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百特英语培训学校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能力,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0,455.74元,未交执行费20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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