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唐山海港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港欣街以北、海城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335986617N。
法定代表人:潘守用,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田城与被告唐山海港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田城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田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田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