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新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抚松县法院干警,住抚松县。
原告:董秀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智亮,吉林鹏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李响,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希涛,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洪文,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冯梅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董新利、董秀娟与被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梅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董新利、董秀娟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新利、董秀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董新利、董秀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