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1楼。
负责人:凤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理人:蔡某,系陈某1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理人:蔡某,系陈某2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方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凤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军,遂宁市大英县河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税国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优货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88号传化物流基地C275号。
法定代表人:侬光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忠,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褚兴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铠晨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锦城路10号16-7-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将军路20号。
负责人:肖仕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某、陈某1、陈某2、陈方廷、郑凤兰、税国兵、成都优货递物流有限公司、褚兴成、重庆铠晨镖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623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蔡某、陈某1、陈某2、陈方廷、郑凤兰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列为一审被告,后将被告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律师事务所公函。一审法院第二开庭再次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送达开庭传票不当。一审法院未传票传唤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即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严重损害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的辩论等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623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