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全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龙龙腾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云龙县功果桥镇山西村。
法定代表人:马雪峰,男,系合作社理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刘全勇与被告云龙龙腾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云2929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一项确定:被告云龙龙腾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12月6日前支付给原告刘全勇工程款236579元(支付方式:于2020年12月6日前支付70000元,于2021年12月6日前支付83290元,于2022年12月6日前支付8328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云龙龙腾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的全部款项236579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刘全勇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云2929执2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