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景春,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执行人:杜志,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执行人:杜平,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崔景春与被执行人杜志、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二被执行人自愿以其继承的,其父杜尚春名下位于北镇市富屯乡新立村的一处住宅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村房字第××号),对本案执行款进行给付。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对此住宅房地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杜尚春名下位于北镇市富屯乡新立村的一处住宅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村房字第××号);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卜义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