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下野地兵团支行。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下野地镇1区59栋。

负责人:王灿亮,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宋忠明,男,1968年出生,住第八师一三六团。

原审被告:李霞,女,1968年出生,住第八师一三六团。

原审被告:徐向阳,男,1971年出生,住第八师一三六团。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石河子下野地兵团支行与原审被告宋忠明、李霞、徐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兵080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人员 院 长 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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