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银凤,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朝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朝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