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荣成市港湾元燕海山通讯器材营业部。 经营者:王元燕。
审理经过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荣成市港湾元燕海山通讯器材营业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乔卉 人民陪审员王淑芹 人民陪审员丛日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马文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