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星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襄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州南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马雪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季青,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星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2021)冀0502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星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星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上诉人李星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