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某某。
被告:马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长女马某某1由原告抚养,次女马某某2、长子马某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XX乡XX村新农村院落一处(价值20万元),由人民法院依法分割;4.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由双方共同承担;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2年农历10月12日按本地民俗举办了婚礼,后于2016年5月24日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育有三个子女,长女马某某1生于****年**月**日,次女马某某2生于****年**月**日,长子马某某3生于****年**月**日。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XX乡XX村新农村院落一处,价值2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婚初双方关系一般。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2014年10月双方在新疆打工期间,当时怀有身孕,因琐事被告用拳头在原告脸上、身上一顿暴打,使原告口鼻流血,面部红肿。原告为了孩子一再忍让,但被告至今没有丝毫悔改,依然经常殴打原告,给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2020年7月因琐事被告拿拖把在原告腿上、身上殴打,原告报警后经民警调解双方和好。但事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没有任何转变。原告于2020年10月外出打工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经常因各种琐事对原告实施暴力,且对原告和孩子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致本就脆弱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状诉贵院,故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马某某辩称:马某某与毛某某成婚多年,婚后感情良好,生育有三个孩子,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后因琐事双方发生过吵架、厮打,吵架后双方很快也就会和好,并非毛某某说的经常对其实施暴力。2020年7月因琐事双方发生打架,均受伤,经派出所调解后双方和好了。同年10月14日毛某某无缘无故私自离家出走,马某某四处寻找,但未找到。2021年3月10日毛某某回到张川,马某某请人到其亲戚家将其叫回家。但3月15借出去买东西之机外出失去联系。我马某某认为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向毛某某保证改正错误,希望能与毛某某和好,三个孩子需要完整的家庭,马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
毛某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家川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经马某某质证其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马某某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毛某某和马某某于2012年农历10月12日按本地民俗举办了婚礼,于2016年5月2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生育有三个子女,长女马某某1生于****年**月**日,次女马某某2生于****年**月**日,长子马某某3生于****年**月**日。三个孩子现随被告及其父母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发生过吵架。2020年7月,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架、厮打,马某某用拖把殴打毛某某。经派出所调解二人和好。2020年10月14日,毛某某无故擅自外出。2021年3月10日毛某某回到张川,马某某请人将其叫回家,但3月15日毛某某又借买东西外出,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其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生育有三个孩子,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主要原因在于双方遇事缺少沟通、交流,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庭审中对马某某用拖把殴打毛某某的行为给予了严厉地批评。马某某认识到其错误,诚恳向毛某某保证改错,要求与毛某某和好。毛某某应念及三个孩子及业已建立的婚姻家庭,给彼此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改正各自过错与不足,其夫妻关系定会改善。故毛某某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予毛某某与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